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支持农民购买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促进全市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吉林省201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法》等有关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补贴原则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突出重点,向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质量水平;注重阳光操作,加强方案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具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综合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补贴资金使用安排
(一)补贴对象。全市8个镇农牧渔民、农(林场)场职工、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和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和动力机械8大类22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我国境内生产经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钉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铭牌。
(三)补贴机具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按照全省统一标准进行补贴。对同一档次内大多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按照全省标准,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度,并按调整后额度进行结算。
(四)补贴机具数量。一户农(牧、渔)民或农(林)场职工家庭,年度享受补贴机具数量限定为1台(套),即1台拖拉机及相应配套农机具,或其它1台机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年度享受补贴机具数量上限为5台,即5台拖拉机及相应配套机具,或5台其它机具。
三、补贴实施办法
(一)操作方式
全市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即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各镇财政所,由镇财政所将补贴款兑付给符合规定购机者。农民(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的补贴款通过“一卡通”兑付;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补贴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兑付。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按月结算和兑付工作(每月25日农机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结算材料,每月5日前财政部门向购买机具个人和经营主体兑付结算)。
(二)操作时间
各年度分春秋两季进行补贴购买。当年6月30日前办理播种、育苗、栽植等农业机械,7月1日后办理谷物、玉米、饲料收获机械及清选、干燥等机械产品。年度补贴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三)机具购销
补贴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经销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经销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补贴对象可在吉林省境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方式购买机具。按权责一致的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机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操作程序
总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补贴对象到当地所在镇农机部门登记相关身份信息,并签写《农机购置补贴购机告知书》,明确自主购机、自担风险。
2、购机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10日内,拿当年新购置且未使用的机具及购机发票、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提供经营执照、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到市政务大厅办理补贴申请手续。
3、市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对补贴对象身份及所购机具进行确认及核实,在《购机确认书》上签署意见。
4、市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补贴对象及相关材料共同审核确认、公示合格后,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转账方式向其兑付补贴款。
(五)退货规定
如补贴对象所购机具已经核实且补贴款尚未兑付,经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批准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补贴款已兑付,经市农业(农机)、财政部门批准,补贴对象需将所领取补贴款全额退回财政专户后,其所购机具方可退货。
四、监督管理
1、邀请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市农机总站负责对已补对象详细资料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2、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农机主管部门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购置机具使用管理和检查。市农机部门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申请审批表及机具编号等,市农机总站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3、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4、农机总站在本年12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省农机局。
和龙市农机管理总站
2015年4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