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农机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
2.不得违反程序确定补贴对象。
3.不得将国家、省级推广目录外产品纳入补贴目录。
4.不得保护落后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
5.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额外费用。
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手续和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7.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8.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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